农村土地流转的全称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。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、农户承包权、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。土地流转流转的是经营权,承包权仍然归原承包农户所有,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。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保持不变,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。
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,以及流转对象、方式、期限等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。土地流转遵循依法、自愿、有偿原则,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、扣缴。村干部代签流转合同、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。
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,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,确保农地农用,优先用于粮食生产,制止耕地非农化、防止耕地非粮化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,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。流转后土地被用来建厂、挖塘、种树挖沙的,都属于违法行为。
土地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、入股等。出租是最常见的形式,承包方把土地租给他人耕种,收取租金。转包主要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。入股是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,参与农业合作生产。转让是把承包权一并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,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随之终止。
土地流转应当因地制宜、循序渐进,把握好流转、集中、规模经营的度。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,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,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。盲目追求大规模集中流转,容易造成经营亏损和土地撂荒。
土地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、流转土地的名称和面积、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、流转土地的用途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、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、违约责任等条款。流转合同签订后,承包方应当报发包方备案。
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。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的流转原则之一。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,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,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。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,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。
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受民法典二十年租赁期限限制的问题,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,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以承包期剩余期限为上限,不受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流转期限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,优先于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。
具体而言,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,如果承包方剩余承包期还有二十五年,那么流转合同最长可以签二十五年,而不是被限制在二十年。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更长,流转合同的最长期限也相应更长。流转期限届满后,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。
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。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,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。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、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等事项,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。